第四百七十六章 闹上法庭-《轮回路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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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是虽然我的灵魂附在刘雄的身体上,但是在我生前,吴喜妹就是我的未婚妻,所以说她理所当然是我的妻子。
三是我既然是附体,也不可能一直附体,还过几年,我会把附体还给刘雄,也就是说我将离开他的身体,那么我好不容易生了一个孩子,就应该跟我姓林。这从道义上、从情理上也说得过去。
如果我离开刘雄的身体,刘雄的灵魂又回到了他自己的身体,再和吴喜妹在一起过生活,还会生孩子的,那时候,他们生出孩子来,我也不可能与他们相争。
为什么现在我和吴喜妹生出的孩子,本该跟我林峰姓的,刘父、刘母却要与我相争呢?我要坚持我的立场,不可能让步。
刘父也站起来发言,你本来就是一个灵魂,一个鬼,附在我儿子的身体上,就已经错了,我们忍了,你现在却一错再错,借助我儿子的身体与我儿媳生出孩子来,还要让孩子跟你姓,你未免太不知足了,是不是有点欺人太甚?
林峰附体大声反驳,我附体是经过阎王爷同意的,他还给我颁发了灵魂附体证书,我附体是合法的,一般的鬼魂没有灵魂附体证书就没有资格附体,就算附了一会儿体,很快就会被驱赶,你们二老还记得汪思思的灵魂附体吗?最近就被驱赶走了。
刘母也站起来帮言,她要是附体了,不可能跟我们争孩子的姓氏。林峰附体说,那不见得,说不定还争得厉害些。
公诉人站起来摇摇手讲,不谈论灵魂附体的事了,我们人间的法庭依照人间的法律条款说话,一切都以事实为依据,不可以把一些虚幻的东西扯出来作为理由,我们也不会采纳。
宗律师亦站起来讲,我刚才听被告陈述了三条理由,认为前一条,还有一点道理,后两条是胡扯,法庭不可能采纳。
龙律师接过话讲,只要前一条理由就够了,林峰与吴喜妹有了结婚证书,孩子跟爸爸姓林是天经地义的,至于后两条理由可以不采纳,但是说一说也无妨,因为林峰附体是一种特殊情况。
宗律师说,我反对,孩子不应该姓林……
公诉人说,你们不要争了,由审判长裁决。
审判长站起来做个手势讲,长话短说,你们不必相争,现在采取折中方式判决这起婴孩姓氏相争案,既不按原告的来,也不按被告的来,本庭判定孩子跟她妈妈吴喜妹姓,也就是姓吴,你们不要争了,也不必争了。遂将法槌一敲,大声地讲,休庭!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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